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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图)

特别提示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志国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刘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日保、张华东先生,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娄杭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本公司股东台州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众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LAV Bridge (Hong Kong) Co., Limited、上海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本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志国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国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金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志国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兵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周日保、张华东、郑仕兰、娄杭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公司监事徐海燕、宋璨、刘瑜,独立董事朱大旗、潘远江、厉国威以及未持有股份的董事陈飞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六、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郑志国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奥翔药业股份。

2、减持价格。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5%。

5、减持期限。在持有奥翔药业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奥翔药业并由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LAV Bridge及关联股东礼安创投承诺

1、在本单位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奥翔药业股份。

2、减持价格。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单位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奥翔药业并由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情况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目前,全球药品市场快速发展,药品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药品研发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在未来几年,全球将有大量创新药专利权到期。

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密切关注国际原料药行业的发展趋势,依托公司的研发优势,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源,开发出具有技术难度大、附加值高的产品,并逐步开展制剂药品生产以及为国外大型制剂药品企业代理加工生产,实现“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制剂”的一体化升级,实现“服务健康、创建品牌”的战略目标。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医药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对产品研发的高度重视是公司内生增长的重要源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先进的科研和技术平台,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 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客户合同、订单履行正常,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根据发行人2017年1-3月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数据,2017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3,895.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24%;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3.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1%。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在手订单以及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预计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128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奥翔药业”,股票代码“603229”。本次发行的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7年5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5月9日

3、股票简称:奥翔药业

4、股票代码:60322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4,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注:陈飞持有上海礼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陈飞、上海礼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67%、1.00%的出资;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上海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1.02%的出资。

上述人员当中,郑志国与郑仕兰为兄妹关系;曾春元是郑志国之妹郑月娥的配偶,郑月娥持有奥翔投资1.1948%的出资,而奥翔投资持有发行人3.72%的股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郑志国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其持有发行人9,597.60万股,合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79.98%。

郑志国 先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1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41,198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7.81元/股

三、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1,240.00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1,24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13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共计4,640.60万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1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26,599.4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净资产按发行前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不考虑审计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润影响)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4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九、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2,342股,包销金额为486,891.02元,包销比例为0.155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近三年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7〕78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客户合同、订单履行正常,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了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2017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2017年1-3月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数据,2017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3,895.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24%;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3.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1%。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在手订单以及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预计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曹玉江、钱进

联系人:曹玉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奥翔药业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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