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殷美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殷美根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殷美根利用担任原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常委、江西省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兼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殷美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殷美根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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